与陈松年、陈伟教授商榷究竟该如何解读“泰上皇之令”

adminadmin 2024-11-16 298 阅读

岳麓书院购藏秦简中有先王之令,即“泰上皇之令”。秦始皇追封其父庄襄王为泰上皇,秦始皇乃至秦二世时期,“泰上皇之令”曾被“复用”。

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陈松年教授释文:

泰上皇时内史言:西工室司寇、隐官、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。议:令县遣司寇入禾,其县毋禾当貣者,告作所县偿及贷。西工室伐干沮、南郑山,令沮、南郑听西工室致,其入禾者及吏移西工室。二年曰:复用。

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陈伟教授认为应该读作:

泰上皇时内史言:西工室司寇、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。议令县遣司寇入禾,其县毋禾当貣者,告作所县偿及贷。西工室伐干沮、南郑山,令沮、南郑听西工室。致其入禾者及事移西工室。二年曰:复用。

陈伟教授认为,司寇、隐官也是践更者,故隐官与践更之间不应断句。里耶秦简有司寇立户的记载:“成里户人司寇宜,下妻甾。”“阳里户人司寇奇,妻曰备。”“大夫一户,大夫寡三户,不更一户,小上造三户,小公士一户,士伍七户,司寇一户。”司寇在编户齐民之列,应践更服劳役。

隐官,曾被处以刑罚,因功免罪,但因残疾而居隐官工所劳作。秦简《军爵律》:“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,皆令为工。其不完者,以为隐官工。”《法律答问》:“将司人而亡,能自捕及亲所智(知)为捕,除毋辠(罪);已刑者处隐官。”隐官免罪而为庶人,也应践更,尽管日常为工事。

如果司寇、隐官践更者“多贫不能自给粮”比较好理解,但不更以下至士伍践更者“多贫不能自给粮”则令人费解。

笔者以为陈松年教授的释读没有问题。

司寇,是刑名,男作备守,女作如司寇,伺察寇盗也。司寇是监管刑徒的刑徒,按刑罚等级,司寇轻于隶臣妾。司寇亦有女性,如舂司寇,监率女刑徒。

《秦律十八种司空律》规定:毋令居赀赎责(债)将城旦舂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,令隶臣妾将。居赀赎(责)债当与城旦舂作者,及城旦傅坚、城旦舂当将司者,廿人,城旦司寇一人将。司寇不足,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,以为城旦司寇。

意思是:不要让因欠赀罚和赎刑债务而居作服劳役的人监率(统领监管)城旦舂,当城旦司寇人数不足以监率的时候,可以让隶臣、隶妄监率。以劳役抵偿赀、赎债务的人应作城旦劳役的,或城旦傅坚和城旦舂应加监管的,每二十人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。如若司寇人数不足,可以把已服三年以上劳役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。

司寇虽可监率城旦舂,但按照秦律规定,司寇不足得担任仆役、炊事人员和守卫官府的职务,更不准许担任禁苑宪盗。

司寇服刑期间,一切劳作由专门机构安排、管理,受其役使,司寇必须无条件服从。隐官也必须听从专门机构的安排、管理。因此,司寇、隐官非完全自由人,只是劳役强度比隶臣妾、城旦舂等更小一些而已,根本不存在践更的问题。

回到“泰上皇之令”,司寇、隐官“伐干”,当为司寇监率从西工室派出的隶臣、城旦舂等伐木,隐官身有残疾可充当杂役,毕竟在沮、南郑山伐木,需要有人如隐官为真正的伐木者,提供后勤服务。

什么是践更?曹魏人如淳说:“贫者欲得顾更钱者,次直者出钱顾之,月二千,是谓践更也。”由此可见,受钱代人服役为践更。司寇、隐官作于工室,工室岂能允许其受钱代人服役?如若罪徒可受钱代人服役,那么,谁替他服刑?秦律也不允许。

西工室:西即陇西郡西县,今甘肃礼县。工室为主作器械之机构。1978年宝鸡凤阁岭出土的中长胡三穿戈刻有“西工室”,铭文、形制都早于始皇,其戈应为秦昭襄王二十六年造。

沮、南郑山:更践者采伐原木于沮、南郑山。制造器械需要木材,故采伐之。

沮,沮县之省称,秦时置县,今陕西勉县茶楼镇。南郑,秦时为汉中郡治所,今陕西南郑县。

陈松年认为“二年:复用”指的是秦二世二年,而陈伟认为是秦王政二年。笔者以为,陈松年的解读是对的。商鞅变法,鼓励农耕,粮食生产连年丰收,“富十倍于六国”,秦王政初年,秦国粮食储备充盈,不可能出现多数践更者贫不能自给粮。秦二世时,治城修路,建骊山陵,造阿旁宫,拱卫京师,供给王宫别馆,戍守岭南和上郡以北,又行“督责术”……徭戍沉重,赋敛无度,贫者焉能不多?出现西工室司寇、隐官、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的现象极有可能。

不过,陈伟改“吏”为“事”是正确的。秦简亦有“事”写作“吏”,如“置给吏(事)”“庸(傭)吏(事)收钱为取就(僦),不当为旁钱”;徭“使”写作徭“倳”。文中“事”当指“其县无禾当貣”和“作所县偿及贷”的具体情况。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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